多选题 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欲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 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 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 C.如果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被申请人是市政府
  • D.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会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执行行诉法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见A错误,B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题中的征地决定是由市政府批准的,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执行行诉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因此,对于D选项,由于题中没有交代征地决定上的署名机关是乙区人民政府还是市政府,所以都有可能,所以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