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27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A项:《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所以即使股东已按章程规定缴纳了出资,若公司没有成立,仍不能签发出资证明书。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遗失出资证明书,并不必然丧失股东资格,B项正确。 C项:《公司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记载的也是该出资股东的姓名和出资额,而不包括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C项错误。 D项: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券的凭证。公司向股东签发证明其出资及对公司享有股权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因此出资证明书不是有价证券。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