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和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由甲向乙支付5万元货款,乙申请强制执行,经查甲没有支付能力,但甲对丙有到期债权6万元,乙则申请法院对丙执行,法院对丙发出履行通知,丙提出异议说自己只有3万元,其他的没有能力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法院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 B.法院只能对丙执行其未提出异议的3万元
  • C.法院可以对丙强制执行6万元
  • D.法院可以对丙强制执行5万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代位执行的异议 [解析] 《执行规定》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一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丙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只能履行部分,不属于有抗辩效力的异议,法院仍然可以对其强制执行,但只能执行乙的债权部分即5万元,因此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