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3月,乙以做生意为由劝诱某国有公司经理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乙为此送给甲好处费10万元。甲未经董事会决定就将资金200万元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毒。在甲的催促下,2011年5月,乙归还了7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款项无望,便携带乙归还的70万元潜逃。2011年11月,甲将70万元挥霍一空后,因走投无路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款给乙、接受乙好处费10万元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给甲好处费和贩毒的事实。
阅读上述材料后,根据相关刑法理论知识和我国刑法规定分析:
(1)甲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罚。
(2)乙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罚。
(3)丙的行为性质。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①甲将公款200万元借给乙做生意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携带70万元潜逃,并将70万元挥霍一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乙好处费10万元,为乙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②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向司法机关交代了借款给乙、收受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这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因此对甲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构成立功,因此对甲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甲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2)①乙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贩毒,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乙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乙与甲共谋,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乙为了达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非法目的,送给甲10万元好处费,构成行贿罪;乙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贩毒,构成贩卖毒品罪。②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乙贩卖毒品的行为成立自首,对此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乙归案后交代了行贿的事实,但该行贿事实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乙交代的行贿事实构成坦白,对乙的坦白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乙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丙明知乙提供的款项属于挪用的公款而仍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构成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