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市电视机厂由于生产经营上的需要,欲购买5台586型电脑用于控制生产经营和管理财务。经多次谈判,A市电视机厂于1996年3月5日与该市亚细亚商场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亚细亚商场于5月底供给A市电视机厂5台586型电脑,每台售价1.2万元,价款共计6万元;A市电视机厂于提货当时付款2万元,剩余款项于3个月内付清。同时还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当按照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的15/%承担违约金。
合同签订之后,亚细亚商场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于5月底如期向A市电视机厂提供了5台586型电脑。而A市电视机厂仅仅在提货时交付了2万元,但是剩余款项在9月份时仍然没有交付。亚细亚商场多次与A市电视机厂交涉均没有结果。
因此,亚细亚商场向人民法院起诉,称A市电视机厂违反双方的购销合同,拖欠货款,要求A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A市电视机厂是该市一家老型国有工业企业。该电视机厂之所以没有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如期交付货款,是因为其上级主管机关的干预而导致其没有能够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机关认为,A市电视机厂未经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就擅自购买电脑,违反财经纪律,所以其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判决:(1) A市电视机厂与亚细亚商场所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A市电视机厂的上级主管机关对于电视机厂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加以干涉。(2) A市电视机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欠款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元。(3) A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对于它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如何?
【正确答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能够独立自主地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其财产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所有,并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把经营权交给企业,使企业能够面对市场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另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还指出,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在本案中,A市电视机厂作为国有企业,对于自己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作为其上级主管机关是不应该予以无理干涉的。电视机厂作为企业法人,就应当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各种经济关系,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建议A市电视机厂主管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该电视机厂的主管机关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尚有很多需要改进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明确政府的职责,理清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明晰国有产权关系,以解决我国存在的一系列相关问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