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2)管理他人事务;(3)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 A选项,乙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送甲上医院,其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选项正确。
? B项,丁照看小孩是基于与乙的委托合同,属于约定的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故B选项错误。
? C选项,丙虽为丁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丙聘请丁的职责范围,因此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
? D 选项,根据《民通意见》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 是,由于被委托人未尽履行监护人职责等确实具有过错的,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本题中,监护人甲委托乙照顾小孩,乙在情况紧急下为了甲的利益转委托于丁, 此转委托有效。由于丁有过错,因此应当与监护人甲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
?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