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以下五种: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不属于前款第(5)项规定的范围。 根据《海商法》第23条的规定,上述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第22条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费用,后发生的先受偿。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的价款中先行拨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