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1年3月,某村村委经镇政府同意,在荒山开办一采石厂。随后承包给村民张某和李某经营。因二人不交第二年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收承包费为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张、李二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张、李二人的违法所得。请回答以下问题:
(1)如张、李二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
(2)在行政复议中,村委会的法律身份如何?
(3)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县矿产局的处罚决定应当撤销,但张、李并未提出赔偿请求,对二人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
(4)如复议决定送达生效后,县矿产局无故拖延不予履行,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县政府和省矿产局可为行政复议机关。
(2)村委会可作为第三人,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
(3)对行政赔偿问题应当同时作出处理决定。具体应责令县矿产局返还没收的矿石和村委的收入,或者赔偿相应价款。(4)由上级机关或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