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县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何种做法是错误的?(    )
   A.李某被人民代表联合提名为县长候选人。但大会主席团认为李某已连任两届县长,不能再担任新一届政府的县长,决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B.王某被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县长后,提名张某为副县长候选人
   C.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本县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情况,不设立交通局、商业局和审计局
   D.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授权新一届县政府决定本县预算的变更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置与人员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可以看出,法律没有对县长的任职作出连任限制,不能以其已连任两届县长而取消其候选人资格。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宪法对国务院的负责人作出了明确的任期限制。我国《宪法》第87条规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所以,A项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根据这一规定,副县长的人选并不是由县长提出的,所以,B项错误。要注意的是,这一点与国务院的组成也是不同的。我国《宪法》第62条第5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可以看出,国务院总理有权提名国务院副总理的人选,但地方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无权提出副职负责人的人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该条第2款又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由此可知,审计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必设的国家机关,商业局和交通局可以不设,但审计局不可不设,所以,C项是错误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⑤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所以,县级预算案的变更之权不在政府,而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县人大的这一规定侵犯了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所以,D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