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案例]
    背景
    某水利枢纽工程,主要工程项目有大坝、泄洪闸、引水洞、发电站等,2016年2月开工,2017年6月申报文明建设工地,此时已完成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18%。
    有关主管部门为加强质量管理,在工地现场成立了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及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组成的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
    [问题]
问答题     该工地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的组成形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工地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的组成形式不妥当。理由: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由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兼职质量监督员组成,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有关建设管理的规定,简述工程现场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各单位之间在建设管理上的相互关系。
 
【正确答案】各单位在建设管理上的相互关系如下: (1)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2)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是工作关系;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是被监理和监理的关系; (4)质量监督机构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该工地能否申报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工地不能申报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理由:在申报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时,已完工程量应达到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0%及以上。
【答案解析】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的组成形式。本项目中的质量监督人员组成中包含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人员,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是不妥当的。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设置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由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兼职质量监督员组成。其中,兼职质量监督员为工程技术人员,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各单位在建设管理上的相互关系。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工作关系,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质量监督机构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申报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的条件。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水精[2014]3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工地”:①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②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③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④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引发当地群众发生群体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⑤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⑥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事宜的;⑦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⑧参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两年通报一次。在上一届期已被命名为文明工地的,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报下一届。凡满足文明工地标准且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水利建设工地可自愿申报: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应达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0%及以上,或在主体工程完工1年以内;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申报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或标段)为一个文明建设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