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某为在A地上采光方便,与李某在B地上设定地役权,约定李某不得在B地上修建二层以上建筑,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张某将A地转让给甲,李某将B地转让给乙。乙在B地上修建三层小楼,甲遂请求乙除去一层,遭到乙的拒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该法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由此可知,地役权具有附随性,其效力不受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的转让而受影响,需役地转让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的,地役权对受让人也有约束力。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张某与李某已将地役权登记,按照《物权法》第158条规定的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该地役权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乙应受其约束。因此,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