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其小时候就读的某山区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教学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甲的保证书中写明,如果他的公司年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时,就提取4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半年后,甲去世,其公司由他的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为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便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来,每当某小学催问时,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被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所得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过问和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发生纠纷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失误导致乙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 问题:
问答题
甲提出的"年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便赠与某小学4万元"是什么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甲的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 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行为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或期限,以控制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附款民事法律行为。附款分为附条件和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合同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的合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最大区别在于,条件。是未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必定发生的,则该事实为期限而非条件。可见,期限无论长短,是将来一定要到来的,而条件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本案中,甲的保证书中写明的"公司年利润达100万元以上"将来是否能实现并不确定,故该赠与合同所附的是条件而不是期限。
问答题
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
【答案解析】 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主要看赠与合同的性质。《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的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条将赠与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一类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这类赠与不得撤销。在本题中,甲生前承诺捐赠财产给其从小就读的某山区小学,具有扶贫的社会公益性质。乙作为甲的继承人,有义务履行甲生前的赠与所产生的债务。依《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乙不能够主张撤销该项赠与。
问答题
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
【正确答案】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转让财产给乙之子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行。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根据该条的规定,受赠人某小学可以要求乙交付赠与财产。同时《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某小学可以在赠与债务的范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无偿转让财产给乙之子的行为。
问答题
乙无偿转让公司财产,致使公司利润下降,并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乙不正当阻止赠与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该小学可以要求乙履行赠与合同。
【答案解析】 本题中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以乙为了达到不履行赠与义务之目的,恶意阻碍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某小学可以要求乙履行赠与。
问答题
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正确答案】已过去2年的赠与义务,乙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
【答案解析】 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而且乙以前之所以会出现利润降低,是因为其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成就,所以不能以此为由撤销赠与。 乙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的义务而形成的现实债务。但是乙公司现在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失误而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据此,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不等于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只是暂时中止履行义务,待赠与人经济状况好转时仍有义务继续履行。
问答题
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五条件赠与该小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由于乙恶意地过度使用汽车,导致汽车提前报废,该情况属于赠与人故意毁损赠与财产,应当由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