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潘某,涉嫌盗窃、抢劫、强奸犯罪。现已查明潘某多次人室行窃,盗窃款物折合人民币4千余元。但有关抢劫、强奸犯罪,卷中证据材料不全,公安机关尚在侦查中。检察院认为主罪尚未查清,遂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问: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检察院的决定不正确,检察院应当批准逮捕,即使不批准逮捕,也无需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见,逮捕的条件有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即指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在本案中,潘某涉嫌盗窃犯罪,且已查明盗窃四千余元的事实,由于他还涉嫌抢劫、强奸犯罪,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批准逮捕。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关于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的有关规定作了明确解释,即“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查清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因此,即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也无需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