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8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不动产预告登记、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公司虽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由于乙公司已申请办理了房屋的预告登记且未同意设立抵押权,故该抵押权设立无效。 另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本题中甲公司为银行所设立的抵押权虽然因预告登记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甲与银行之间抵押合同的有效性,该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有效。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