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一)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将可能发生或业已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协议,它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独立存在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取得对案件管辖权和受理案件的依据,能够产生排除法院诉讼管辖的效力,对于仲裁作出的裁决,法院能否承认和执行,也要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可见,仲裁协议在仲裁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则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论是依据班轮运输签发的提单,还是依据租船运输签发的提单,承运人都会在提单背面印刷上仲裁条款或在提单中并入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以维护船东的利益。由于提单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其仲裁条款与一般的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不相符,所以导致人们对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不一。在班轮提单中,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议价实力、地位极不平等,一般而言,强大的班轮公司都会凭借其自身的实力和垄断地位,在其签发的提单的表面单方拟定并事先印刷一大堆条款,其中便有仲裁条款。由于这种仲裁条款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而且班轮提单一般只由承运人单方签署,而没有托运人或第三方提单持有人的签名。
因此,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很难说是体现提单持有 人的意思表示,而一般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是双 方当事人都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而在租约下签 发的提单,其中的仲裁条款也同样存在这种不合 理性。尽管最初的租约是船东与承租人在地位、 实力相对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但在租约下签发 的提单,常常只是以一条简单的“并入条款”将 租约并入提单,从而达到以租约来约束第三方提 单持有人并使船东承担和租约相同的责任的目的。 被并入提单的租约中仲裁条款也没有体现提单持 有人的书面意思表示,也缺少协商的合意性。尤 其是仅含有一条简单笼统的“并入条款”根本没 有提及租约仲裁条款内容的情况下,更是一点都 没有能体现提单持有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承认此 时的仲裁条款亦适用于毫不知情的提单持有人, 是不符合一般仲裁协议有效性所要求的合意性, 并且将来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时,可能会产生对 提单持有人不利的情况。
(二)我国海商法对“并入条款”规定得不 明确,仅在第95条作了简单的规定,即:“对按 航次租船合同运输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 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提单。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租船 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可 见,根据我国海商法,并入提单的租船合同中的 条款包括仲裁条款是可行的。与我国海商法第95 条规定相比,1978年的《汉堡规则》在第22条 仲裁的第2款对并入条款作了特别说明,即:“如 果租船契约中载有应将该租约所引起的争议提交 仲裁的条款,而根据租船契约签发的提单并未载 有一项特别的注解,规定该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具 有约束力,.则承运人不得援用该条款对抗正当取 得提单的人。”由此可见,根据1978年《汉堡规 则》,只有在提单中特别注明并入的是租约中的仲 裁条款且约束提单持有人,该“并入条款”才被 承认,否则,仅以一条简单的“并入条款”,租约 中的条款并不当然地有效并入到提单当中的。通 过前面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无论是班轮提单还是 租约提单,其基本特征就是仅船东单方面签发, 它缺少协商性和合意性,这是否与一般的有效仲 裁协议的要求不符,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 哪些形式要件?根据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 应是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如果没有当事人间一致同意,便不存在有效的仲 裁。我国《仲裁法》第16条对仲裁协议有相应的 规定,即应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1958 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以下称 “纽约公约”)第2条第1、2款对这一问题作了较 好的规定:首先,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所 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任何争议,如涉及到 可以仲裁解决事项的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签约 性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 定,其次,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定 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的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 定,对于提单中的仲裁条款而言,其具备了书面 协定的“书面”特征,但却不能满足书面协定应 由双方当事人所“签定”这一条件。可见,根据 我国《仲裁法》和《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形 式要求,无论是班轮提单还是租约提单中的仲裁 条款都因提单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而使之缺少双 方当事人的书面合意表示,从这一点来说,提单 中的仲裁条款不是有效的仲裁条款。但实践中的 情况并非如此,并且,如果一律都判定提单中的 仲裁条款无效的话,对于原本想通过仲裁解决争 议的船东而言不大公平,这将不利于仲裁条款制 度的发展,甚至会影响整个航运业的发展。所以, 对于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我们应该作 具体的分析。各国对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态 度并不一致,我国和美国有关法律对提单中的 “并入条款”不作严格规定,简单的“并入条 款…可以使仲裁条款有效地并入提单中。按照国 际上关于并入条款效力的一般原则,首先是并入 条款所规定的范围必须是能够将租船合同的条款 并入。因此,如果并入务款只是笼统地规定将租 船合同并入提单,这种情况下只能并入租船合同 中与货物装船、运输、卸船、交付以及与运费支 付直接相关的条款,此时仲裁条款并不能当然地 并入提单。如果提单并入条款中明确规定并入租 船合同中的某些具体条款,例如仲裁条款,此时 这种具体的条款才可能被并入,而英国法律则规 定,只有在提单中特别注明并入了仲裁条款才发 生效力,英国法律有关提单并入条款的规定目前 是最严格的,如果并入条款中明确规定并入租船 合同的仲裁条款并且该仲裁条款本身规定适合该 提单,不与提单明文规定相抵触,则该仲裁条款 可以并入。这一点和1978年《汉堡规定》的规定 是一致的。对于班轮运输下签发的提单,由于班 轮公司签发的提单己使用多年,其中的内容其他 有关方也已熟悉,这包括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即 使该提单的仲裁条款为班轮公司单方签发,仲裁 条款也应该有效,因为有关方接受了提单。并根 据提单的其他条款提起诉权,也可以说承认了提 单的条款,包括仲裁条款。而租船运输下签发的 提单,提单持有人可能不知道租约中仲裁条款的内容,如果都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将对提单持有人产生不公平的后果。所以,对于该类仲裁条款的效力,应予严格认定,只有用明确的措辞表示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或写明仲裁条款的内容。
(三)综上所述,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产生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其适用的准据法,只有符合准据法的规定,才可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提单中并入的仲裁条款要产生效力,首要条件是它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使仲裁协议本身有效;其次,才考虑如何有效地把该有效的仲裁协议并入到提单中。由于提单自身的特点导致该仲裁条款和一般有效的仲裁协议不相一致,其是否有效地并入到提单中需要经法院或仲裁庭来认定。所以,船东在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时,应尽量使用明确完整的措辞而不是笼统他说“租约中的条款并入提单”;再有,船东应举证说明提单持有人接受其他条款的同时,亦接受了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提单的一部分,提单持有人既然选择以提单其他条款提起诉权,那当然承认提单,也应该承认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只有谨慎地并入完备的仲裁条款并积极地采取抗辩行动,才能得到法院或仲裁庭的认可,有效的仲裁协议才能有效的并入到提单中。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