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万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万达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万达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万达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万达公司破产。管理人对万达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2)2006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15万元。(3)2006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万达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南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万达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5)2007年6月19曰万达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6)万达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10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95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数额?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①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和第53条的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②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万达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万达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万达公司向丙公司赠予物资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据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且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小数点保留2位)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①万达公司的破产财包括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甲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财产即100万元;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即30万元。万达公司的破产财产总计为:1200+100+30=1330(万元) ②普通破产债权包括流动负载1950万元,因为履行与甲公司的合同甲公司因此所享有的债权10万元,丁银行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万达公司普通破产债权总计为:1950+10+18=1978(万元)说明: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本案例中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共益债务为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即3万元。根据同条规定,清偿上述两项费用后,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破产人所欠税款。共计100+3+300+100+50+400=953万元。 ④据此,可以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为1330-953=377万元。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377÷1978。 ⑤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为18×377/1978万元=3.43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