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内地证券投资业务中,在内地的托管人 应当( )。
Ⅰ.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Ⅱ.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Ⅲ.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
Ⅳ.委托内地的证券公司,进行内地证券投资管理活动
除了Ⅰ、Ⅱ、Ⅲ三项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在合格投 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 2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 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②每月结束后 8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 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证券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③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 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 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④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 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⑤根据国家外 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