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2年某日,某市城管局招聘的1000名“市容环境监督员”上岗了。“市容环境监督员”为普通市民,他们佩戴袖标,负责对违章停车的司机实施现场处罚。该局为此专门制作了《市容环境监督员执法手册》,其中《手册》第十三条写到:“监督员实施岗位补贴加奖金的薪酬制度。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由市财政拨付到区。监督员所收取的罚款和停车费全额上缴区财政,由区财政按票据及时结算,80%返还奖励给监督员本人……。”试从行政法角度对此做法加以分析和评价。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首先确定该《市容环境监督员执法手册》的性质,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为其制定主体是某市城管局。因此,该《市容环境监督员执法手册》的内容不得同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否则无效。
而《行政处罚法》第53条第2款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因此,本《市容环境监督员执法手册》中关于将收缴的罚款和停车费的80%返还给监督员个人的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该规定无效。
(2)确定这1000名“市容环境监督员”的身份。这些监督员实质上是帮助城管局执行部分职能的普通市民,并没有公务员的身份。《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据此,城管局将行政处罚的权力交给“市容环境监督员”的做法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