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的种类。
罪状,是指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时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是犯罪构成的栽体。罪状的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的表述方式及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
(1)叙明罪状,即时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出较为具体描述的罪状。叙明罪状的优点是便于理解,有助于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简单罪状,即对犯罪构成特征只作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的罪状。与叙明罪状相比,简单罪状只是描述犯罪的特征,没有超出罪名的范围。因为有些条文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导致理解和执行该条规定的困难,则是立法的缺陷。因此简单罪状不可不用,但不宜多用。
(3)空白罪状,即在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空白罪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行为违反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因此,认定这种犯罪,必须与上述法规相结合。这是空白罪状的突出特点。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者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采用引证罪状,主要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持条文的简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