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宏盛餐厅是张三、李四、王五组建的合伙企业,张三以现金出资5万元,占50%的合伙份额。李四以自己家的一处门面房作为餐厅的经营场所,占30%的份额,但该门面房房产证上记载的房产所有者是李四的妻子。王五是厨师,以自己的劳务出资占20%份额。在餐厅经营过程中,因王五在购入食材时把关不严,导致用餐的顾客赵六食物中毒,入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应赵六快速康复的要求,医院使用了一种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进口药物,该项费用为5000元。出院后,赵六即要求宏盛餐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损失共计15000元。张三认为赵六使用的5000元的进口药物没有必要,拒绝对该项费用进行赔偿。李四认为此事都是王五作为厨师没有尽到责任,要求王五赔偿赵六的全部损失。但是王五认为,既然是合伙,就应该风险共担,要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赔偿。因为此事的矛盾,李四不愿意再合伙经营宏盛餐厅,在张三和王五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李四将该门面房转让给吴七,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吴七知道该门面房正由李四等人合伙开着宏盛餐厅,但是由于其所处地段好,特别希望能购买该房产,特地向李四交付定金1万元。当吴七持该房屋买卖协议要求宏盛餐厅搬离该门面房时,被张三和王五拒绝。
问题:
宏盛餐厅各合伙人出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张三的5万现金出资、李四用自家的门面房出资、王五用劳务出资合法。
赵六可以向谁要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赵六可以向张三、李四、王五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普通合伙中的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张三拒绝赔偿5000元进口药物费用的主张是否有理由?为什么?
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赵六使用该进口药物是因为宏盛餐厅给他造成食物中毒引起的,属于必要医疗费的一部分,应当计入赔付范围。
李四转让该门面房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李四是否需要将1万元定金双倍返还给吴七?为什么?
无效。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李四未经张三和王五的同意,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份额是非法和无效的,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李四不需要将1万元定金双倍返还吴七。因为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李四向吴七转让该门面房的房屋买卖协议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所以定金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