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请分析: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请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概括说明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①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注意义务。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即应认定为过错的存在。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请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概括说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包括两种情况:①直接责任。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②补充责任。在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