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 历史悠久。 早在秦朝时期就设有专门的机构或官职主管监察事物, 如御史大夫。
(2) 组织独立, 自成系统。 自两汉后, 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 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 自成体系。 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 由中央任免; 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 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3) 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 奖惩制度之中, 并实行重奖重罚。
(4) 以轻制重, 对监官采用秩卑、 权重、 厚赏、 重罚的政策, 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如专司监察职责的监察御史们, 大多是品极低而权力大, 能弹劾位高权重的大臣。
(5) 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 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 皇权的膨胀, 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 在家天下的封建专制王朝, 监察活动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皇帝的支持, 否则举步维艰。
(6) 监察机构有地方化的趋势。 如东汉的刺史, 本来是中央派驻巡查地方的监察官, 日益地方化, 成为州一级行政主官。
(7) 制度外监察活动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于对大臣的不信任, 皇帝们大多培养自己的亲信刺探朝野内外, 秘密监控百官和百姓。 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 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