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1年为实现企业的多元化经营,甲企业决定收购乙企业全部非现金资产。2011年12月20日乙公司将非现金资产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向乙公司进行股权和非股权支付,完成乙公司资产转让。(具体构成见下面表格)
乙公司转让时资产构成情况(单位:万元)
类别 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备注
生产线 5500 1500 4000 5500 转让
办公楼 5000 2000 3000 9000 转让
存货 1000 500 转让
货币资金 150 150 不转让
合计 8150 15150
  假设乙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同。
甲公司支付资产构成情况(单位:万元)
类别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 备注
股权支付 6250 14000 6250 该股权为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股权
债劵 400 800 400
现金 200 200 200
合计 6850 15000 6850
  在该次资产收购中,各方承诺在1年内不改变企业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乙公司不转让其取得的股权。
  问题:


问答题 该项资产收购是否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项资产收购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因为该项资产收购中,甲企业收购了乙企业全部非货币性资产,大于乙企业全部资产的75%;甲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为14000万元,占交易支付总额15000万元的93.33%,大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而且各方承诺在1年内不改变企业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乙公司不转让其取得的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因此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甲企业和乙企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乙企业如何确定取得的丙公司股权以及债券的计税基础?乙企业应该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甲企业如何确定取得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提示:忽略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营业税等)
【正确答案】在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下
  ① 乙企业的处理
  a.股权支付部分:乙企业应按照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取得的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乙企业取得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8000×(14000/15000)=7466.67(万元)
  b.非股权支付部分:
  乙企业取得的债券和现金属于非股权支付,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即1000万元,其中债券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5000-8000)×(1000÷15000)=466.67(万元)
  即:原计税基础8000+资产转让所得466.67=丙公司股权计税基础7466.67+债券800万元+现金200万元。
  乙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466.67×25%=116.67(万元)
  ② 甲企业的处理
  a.股权支付部分:甲企业取得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甲企业取得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8000×(14000/15000)=7466.67(万元)
  b.非股权支付部分(债券和现金部分):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所获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以800万元债券和200万元现金之和确定。
  甲企业取得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7466.67+800+200=8466.67(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