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碧海公司减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将所获资金用于购买了600万股新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3个月后,碧海公司将该6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卖出,获利1800万元。对碧海公司的这一买卖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归入权 [解析]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证券法的理论上,将上述规定的权利称之为归入权。世界各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大多存在类似的规定。一般认为,归人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公司的管理层(董事、经理等,下同)、大股东的侵害,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在本题中,碧海公司正是违背了此条的法律规定,因此碧海公司可以买卖新奇公司股票,但所获1800万元收益应归新奇公司所有,选项D正确。其余选项因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故是不符合题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