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物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既可以是对诉讼标的物的全部主张,也可以对诉讼标的物的一部分主张,但其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
(2)其所参加的诉讼,即本诉正在进行之中。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若本诉的一审程序已经结束,则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诉失去了合并的载体,只能作为独立的诉讼来单独进行审理。《民诉解释》第81条第2款规定,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如果单纯从这一款看,似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以在二审中提起参加之诉,并与本诉合并。但是,《民诉解释》第327条还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此可见,前述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只是为了将有独立请求权三人纳入调解程序的一种妥协之举,而不能认为其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诉讼。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之中。
因此,其起诉也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预交受理费、撤诉等相关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