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生产企业2013年度全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30万元,超出了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的5‰。甲企业决定就业务招待费超标问题(假定上述两个数据2014年度没有变化)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2014年度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给出的咨询建议是:将甲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33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在两个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甲企业承担160万元,乙公司承担170万元。
问答题 计算2013年甲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对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正确答案】2013年甲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甲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依据税法规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应根据实际发生额的60%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个指标进行调整。调整数据计算如下: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为:330×60%=198(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20000×5‰=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100万元,超标230万元(330-10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0万元。 超标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30×25%=57.5(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从业务招待费税收筹划的角度计算分析注册税务师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可行。
【正确答案】计算分析筹划方案是否可行: ①甲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为:160×60%=96(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18000×5‰=90(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90万元。 超标部分为:160-90=7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 超标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 ②乙公司: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为:170×60%=102(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20000×5‰=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100万元。 超标部分为:170-100=7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 超标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 两个企业超标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合计为:17.5+17.5=35(万元) 分立为两个企业比一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22.5万元(57.5万元-35万元)。 综合上述计算分析过程,注册税务师设计的筹划方案具有可行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