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7月28日向张某发出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张某将于2006年9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张某于2006年8月11日收到该通知书。以下哪些说法是止确的?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口头审理通知
[详解]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3.口头审理的通知:“……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请求人
既未出席口头审理
,也
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
,其
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选项B正确,选项A、D错误。《专利法》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2修改文本的审查:“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
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
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复审口审中,复审请求人可以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是不能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