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没收”,一种是《刑法》第59条规定的“没收财产”刑罚,亦即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另一种是《刑法》第64条规定的“没收犯罪物品”,系对犯罪物品处理的一种方式,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只有第一种亦即没收财产才是刑法所规定的作为刑罚种类的没收,是没收属于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财物;后一种没收犯罪物品只是行政和刑事强制措施。A项表述中,甲受贿所得的贿赂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涉案款共计300万元,均为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而不是刑罚中的没收财产刑。对甲判处没收财产刑时,应当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3条、第5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犯罪性质、情节裁量,没收一部或者全部,与300万元无关。可见,A项表述错误。“违法所得的财物”不仅包括违法直接所得的财物本身,也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产生的收益。B项表述中,挪用公款炒股获利所得,属于犯罪产生的收益,系“违法所得的财物”,数额为500万元。因违法所得的财物已不存在,被消费用于购买房产,故而应当责令退赔。可见,B项表述正确,选B项。《刑法》第69条第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据此,C项表述错误。“违法所得”指的是实际所得,对于D项表述中,窃取他人财物50万元,系“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并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追缴后应当及时返还。二人“违法所得的财物”,指整体共同犯罪所得财物,不是指各共犯人的“犯罪数额”,对于各共犯人而言,是指各共犯人的“分赃所得财物”。可见,D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