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共同犯罪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乙量刑过轻,遂提起抗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有哪些权利或义务?( )
A.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B.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
C.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D.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未被提起抗诉的共同犯罪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25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本题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未对共同犯罪人甲提出抗诉,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不得加重甲的刑罚。故本题A项正确。《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252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故本题B项正确。《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故本题C、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