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马某与田某1999年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04年协议离婚,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孩子归田某抚养,由马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后因与田某在抚养费上发生争执,田某声称要举报其偷税漏税行为。2010年6月,马某收到税务部门要求其补缴2002年、2003年的个人所得税,并就其漏缴税款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某起诉田某,要求其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田某以未举报马某的漏税行为,也未接受其委托缴税为由予以拒绝。本案应如何处理?______
  • A.田某已经与马某离婚,不应承担马某漏缴的税款及罚款
  • B.田某虽已与马某离婚,仍应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分担马某漏缴的税款及罚款
  • C.田某虽已与马某离婚,仍应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分担马某漏缴的税款
  • D.田某已经与马某离婚,不应承担马某漏缴的税款,但其隐瞒马某的漏税行为,应分担其罚款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马某和田某1999年结婚,2004年离婚。虽然马某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和罚款是发生在2010年,但是是由于马某2002年、2003年未缴税造成的。所以这笔债务应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税款的罚款部分是马某违法所负的债务,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故本题正确答案是C项。D选项的表述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