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我某公司从德国进口一批化学品,所开出的信用证中规定青岛港为卸货港。但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时,进口人发现:(1)货物装箱单不是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发的,而是由包装公司签发的;(2)集装箱提单记载的卸货港为大连;(3)发票和装箱单两张单据合二为一;(4)提单显示的通知人与信用证规定的不一致;(5)提单上的重量大于装箱单显示的重量。据此,开证申请人拒绝向开证行赎单付款。请对此予以评述。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开证申请人,或称进口人有权拒付货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受益人必须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且需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这两个一致是卖方安全收汇的必要条件,这是由信用证的性质决定的。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自立性文件,它处理的是单据,与货物好坏无关。本案中卖方提交的单据有5处不符,议付银行应当核查出来,并在议付时就拒绝单据,而不应当不负责任地接收单据。
当然,如果买方仍需要该批货物,应当首先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符合合同规定,仍可以付款赎单,然后去承运人处提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