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5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交付及其法律效果。《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是简易交付的规定。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庞某与黄某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故黄某已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黄某将自行车转卖给洪某,是有权处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洪某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7条规定,洪某于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时取得该车的所有权,而不是1个月后取得所有权,故C项错误。因庞某不是所有权人,当然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