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6年2月,张天明、张天亮两兄弟各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明亮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营业需要,该公司以用80万元购买的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到工商银行贷款50万元。同年,又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到建设银行贷款20万元。当事人对上述两个抵押权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该公司不能清偿上述两银行的贷款,两银行为行使抵押权而产生了纠纷。请问:该公司能否以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抵押权?
【正确答案】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涉及《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的两个抵押权是内容不相冲突的物权,因为抵押权是不以占有为成立要件,而是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因此,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显然,该农机公司有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抵押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