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应当(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一款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