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商议以2辆汽车抵付一部分工程款,但是对于支付地点没有做出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工程款结算后,只剩这2辆汽车,发包人认为应由承包人来提取,承包人认为应由发包人送达,则这2辆汽车的支付应在( )履行。
P37合同履行遵循全面履行的原则。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约定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若属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发包人应履行支付义务,故应在发包人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