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现问:
【正确答案】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且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故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故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朱是定作人,蒋是承揽人,之后朱与蒋之间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发生留置关系,朱是债务人,蒋是债权人、留置权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本案中,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不应支持。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