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①债务的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有些债务的标的在性质上不适宜强制履行。主要是以债务人的行为作为给付标的。由于给付标的具有人身属性,如果强制义务人履行将有损人格,又不可能由他人代为履行,因此一律不得强制继续履行。
②有些债务的标的虽然可能继续履行,且在性质上也适宜强制履行,但有可能产生过高的履行费用,因此法律出于经济性考虑,不支持守约方继续履行的请求,一般伍允许请求损害赔偿。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来要求履行。
债权人如果耒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则可能使违约方的责任形态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对于尽快确定法律关系不利,也可能造成合同义务履行不能或者履行费用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