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于1998年1月结婚,婚后一直居住于双方户籍所在地甲市A区。郭某自2002年6月前往乙市B区长期经营房地产业务,经过一番拼搏,郭某积累了房产、汽车、存款等巨额财产。由于郭某与方某两地分居,郭某渐渐疏远了妻子,很少回A区与妻子重聚,后郭某与第三者牛某相好。2013年3月方某发现牛某的存在,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请就这一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2013年4月,方某要提起离婚诉讼前,因行政区划变动,甲市A区被划入丙市C区,哪一法院享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情形就属于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形,应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起诉前,A区被划入C区,A区即消失,原告住所地变更为C区,因此。本题应选C。这里存在管辖权恒定规则带来的困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据此,A项不选。
多选题
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并对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处理原告方某要求分割郭某在B地购置的几套房产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上诉期间届满前,方某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支持其分割郭某B地房产的诉讼请求,同时方某提出一项新的诉讼请求:郭某应赔偿其因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引起的损害。对于方某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遗漏的诉讼请求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情形下,方某可以主张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她在一审中没有提出此项请求,属于在二审中新增加的独立的请求。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据此,二审程序中,对方某新增加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D项正确,C项错误。
多选题
方某主张郭某对两人婚姻关系的解除有过错。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方某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是: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方某行为虽然不是光明正大的,但也是事出无奈,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侵犯相关人士的合法权益,询问笔录不属于非法获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A项当选。《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B项证据材料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要排除。
《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法律对证人的基本要求是能正确表达意志,题中并无郭某保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信息,因此其可以作证人,C项应选。同样,题中并无陈某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信息,陈某也可以作证人。陈某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且陈某与方某有亲属关系,其证言证明力很低,但是,这不影响其做证人的资格。因此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