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机关是(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国家民族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5月3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其作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