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列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是
超过有效期的
变质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解析: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为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