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本案属侵权之债
  • B.本案属合同之债
  •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依据民法学理,债的发生依据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单方允诺行为。本题中,甲、乙由于交通肇事造成丙受到损害,双方间形成了侵权之债。但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此时,双方之间的关系由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故A选项错误而B选项正确。基于调解协议,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据此,双方形成了按份之债而非连带之债关系,由于甲当即履行,丙对甲已无履行请求权。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到期后未履行。此时,丙只能要求乙赔偿4万元而无权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故D选项错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公受伤的,可以请求所在单位给予工伤补偿的同时,尚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侵权损害赔偿,也就是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当然,两者适用情形,计算标准皆有不同,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工伤补偿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损害赔偿则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不可以主张相应免责,故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