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渊源 | 形成过程 | 法的渊源 | 关注的内容 | 法的结构 | |
大陆法系 | 发源于欧洲大陆,经过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大学的奴隶形成。 | 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又被称为“法学家法”。 | 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 | 重视有关法的实质规定,重视实体法。 | 突显公法与私汉的划分,由于历史的原因,规定公民间关系的民法、后业形成的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
英美法系 | 发原于英国,在历史上与维护王权的至高无上和法律的全国同一相联系。 | 法官起了重要作用,又被称为“法官法”。 | 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以解决诉讼为目的, | 对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的规定以及有关判决执行的规定,即对程序法给予特别关注。 | 由于起源于对王权利益的维护和约束,公法居于重要地位,所使用的概念和词汇也与大陆法系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