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题中,设立公司时,张某以不动产房屋出资,但其未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公司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B项说法错误。而张某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周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周某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该房屋被公司占用时,公司的占用属于无权占有,周某有权向公司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A项说法正确。房屋的所有权虽然已经由周某取得,但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张某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向周某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因此,周某可请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C项说法错误。按照《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中张某出资瑕疵,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非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