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演出公司与某歌星乙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20日支付乙出场费,乙于5月1日晚在甲举办的晚会上演唱歌曲。4月 29日晚,乙出车祸,须住院治疗3个月。那么,甲( )。
A.有权解除合同
B.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中止履行
C.可解除合同或中止履行
D.须于4月20日向乙交付出场费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我国《合同法》上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后给付义务人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即属于这种情况,乙丧失了履行能力,而且在适当的时间内无法恢复履行能力,因此根据不安抗辩权的有关规定,甲得行使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