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试说明犯罪集团的成立要件;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
(1)所谓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条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②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③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④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2)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需要区分的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