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光明公司与四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光明公司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0万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请问执行过程中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______
  • A.若光明公司的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则执行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予以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外地执行
  • B.光明公司迟延履行金钱债务期间,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C.执行过程中,若光明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四海公司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 D.执行过程中,若光明公司依法被注销,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执行可以直接到外地执行,也可委托外地法院执行,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延迟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的利息,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根据《民诉解释》第472条,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