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13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让与虽应通知债务人,但是未经通知的,不影响债权让与本身的效力,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在本案中,甲将债权让与丙,未通知乙,债权让与有效,但是对乙不发生效力,对乙而言甲仍为其债权人。 B错误:与A项同理,甲、丙间的债权让与有效。丙取得债权,后又将债权让与丁,虽未通知乙,但不影响债权让与的效力,只是该让与仍对乙不发生效力,对乙而言,其债权人仍为甲。 C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由上述分析可知,由于两次债权让与行为均未通知乙,对乙而言,其债权人为甲,乙转移债务,已经经过其债权人甲同意。该债务承担行为有效。 D正确:由于乙已经将债务转移给戊,不再是原债的债务人,现乙又代戊清偿10万元债务,属代为清偿,乙可依据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对戊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