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六份)提交给雇主。报告应持续到承包商完成工程移交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期时所有未完扫尾工作为止。每次报告应包括 内容。
[解析] 除A、B、C、E内容,报告还应包括:
(1)变更及根据通用条件“雇主的索赔”或“承包商的索赔”中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
(2)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任何事件和活动的详细情况;
(3)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合同竣工的任何时间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合同“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所述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