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顺达公司在大新百货公司购买由索奇公司生产的“索奇”牌电暖器80台,分别放置在顺达公司的80间办公室中作取暖用。其中一台电暖器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造成职工张三重伤,张三所在的办公室起火。
   请问:①本案的原告、被告各是谁?②本案中电暖器爆炸所产生的损害包括哪些?它们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完全相同?③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哪些?法律依据又有哪些?④被告的答辩理由可能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①本案原告是顺达公司,被告是大新百货公司。②本案中电暖器爆炸所产生的损害,包括造成职工张三重伤、张三所在的办公室起火。它们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一种是人身损害赔偿,另一种是财产损害赔偿。③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大新百货公司赔偿张三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致人伤残费用,以及赔偿由于爆炸造成的办公室起火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④被告的答辩理由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但此案中的损失是产品的质量有瑕疵造成的,所谓瑕疵,国际上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所以不能适用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