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上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营业税应税劳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上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营改增”后的变化
自2013年8月全国全面实行“营改增”以来,部分原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改为征收增值税,具体劳务种类有: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电通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